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岡山簡易庭(刑事),岡秩字,96年度,31號
GSEM,96,岡秩,31,200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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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6 月5 日以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96000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8時3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國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物 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扣案如如附表所示之器械及汽油等危險物品。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九五無鉛汽油 │2瓶 │ │
├──┼───────┼──────┼─────────┤
│ 2 │九二無鉛汽油 │1瓶 │ │
├──┼───────┼──────┼─────────┤




│ 3 │水果刀 │4把 │ │
├──┼───────┼──────┼─────────┤
│ 4 │剪刀 │3把 │ │
├──┼───────┼──────┼─────────┤
│ 5 │鐵鎚 │1把 │ │
├──┼───────┼──────┼─────────┤
│ 6 │鋸齒刀 │1把 │ │
├──┼───────┼──────┼─────────┤
│ 7 │玩具刀 │1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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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