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岡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6 月5 日以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96000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8時3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國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物 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其他危險物品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扣案如如附表所示之器械及汽油等危險物品。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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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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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九五無鉛汽油 │2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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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九二無鉛汽油 │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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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果刀 │4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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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剪刀 │3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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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鐵鎚 │1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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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鋸齒刀 │1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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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玩具刀 │1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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