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殷健鐘
債 務 人 殷劉友娣
一、債務人殷健鐘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每日以貳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每日以拾伍元元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日以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殷健鐘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殷健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殷劉友娣給付
之。
債務人殷健鐘、殷劉友娣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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