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085號
PCDV,106,司促,19085,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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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殷健鐘
債 務 人 殷劉友娣
一、債務人殷健鐘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每日以貳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每日以拾伍元元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日以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殷健鐘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殷健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殷劉友娣給付
  之。
  債務人殷健鐘殷劉友娣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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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