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氟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氟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 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