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金品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7,741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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