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陳玉農
債 務 人 李孟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貳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以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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