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99號
PCDV,106,司促,18999,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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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陳玉農
債 務 人 李孟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貳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以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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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