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孟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暨其中本金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孟承於民國93年11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1
476300147504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6年06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2,722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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