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96年度,82號
PKEV,96,港簡,82,200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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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31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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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