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31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