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96年度,271號
PKEV,96,港小,271,200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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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271號
原   告 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本院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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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