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23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盧永昇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起,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壹元,至雙方租賃契約合法終止之日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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