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調字,96年度,204號
CLEV,96,壢簡調,204,200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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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鄒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鄒永寬給付貨款事件,相對人 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埔鎮○○路○段140巷46號,有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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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