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96年度,229號
SJEV,96,重簡調,229,200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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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柏室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鵬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 ,惟相對人之住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街99 號,此有相對人個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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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室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