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28號
PCDV,106,司促,15728,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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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洪志銘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白承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白承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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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