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82號
PCDV,106,司促,18682,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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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余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美杰於民國94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6
  月07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04日止累計242,812元正
  未給付,其中77,509元為本金;165,219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余美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
  01539009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04日止累計254,741元正未給
  付,其中80,177元為消費款;170,964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美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7509 │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余美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0177 │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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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