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47號
PCDV,106,司促,18647,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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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亮葵即江尚峰
債 務 人 江支聰
債 務 人 林子琦即林錦足
一、債務人江支聰江亮葵即江尚峰林子琦即林錦足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亮葵前就讀莊敬高職邀同債務人江支聰及林子
   琦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0,13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5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亮葵自民國105 年12月2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8,909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六條及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支聰及林子
   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支聰、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88909 │亮葵即江尚│1月2日起  │      │二五六    │
│  │元  │峰、林子琦│      │      │       │
│  │   │即林錦足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支聰、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909 │亮葵即江尚│2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峰、林子琦│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林錦足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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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