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38號
PCDV,106,司促,18638,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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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伍家慧
債 務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伍浩緯
一、債務人伍浩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肇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伍家慧黃麗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
  伍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伍家慧於民國100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被繼承人伍肇雄、債務人黃麗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
   ,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 筆共計55,123元。約定
   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
   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伍家慧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債務人伍家慧尚餘本金55,123元(逾期利息、違約
   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
   承人伍肇雄、債務人黃麗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另被繼承人伍肇雄於103 年7 月24日歿,經向鈞院查詢無
   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
   承人伍肇雄除債務人伍家慧黃麗蓉外,尚有繼承人即債
   務人伍浩緯,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
   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伍家慧黃麗蓉
   為本案原因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伍家慧、伍│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55123 │浩緯、黃麗│月1日起   │      │       │
│  │元  │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伍家慧、伍│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123 │浩緯、黃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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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