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伍家慧
債 務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伍浩緯
一、債務人伍浩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肇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伍家慧、黃麗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
伍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伍家慧於民國100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被繼承人伍肇雄、債務人黃麗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
,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 筆共計55,123元。約定
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
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伍家慧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債務人伍家慧尚餘本金55,123元(逾期利息、違約
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
承人伍肇雄、債務人黃麗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另被繼承人伍肇雄於103 年7 月24日歿,經向鈞院查詢無
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
承人伍肇雄除債務人伍家慧、黃麗蓉外,尚有繼承人即債
務人伍浩緯,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
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伍家慧、黃麗蓉
為本案原因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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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伍家慧、伍│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55123 │浩緯、黃麗│月1日起 │ │ │
│ │元 │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伍家慧、伍│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123 │浩緯、黃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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