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劉宇寰
債 務 人 林京壕
一、債務人劉宇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玖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劉宇寰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劉宇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京壕給付之
。
債務人劉宇寰、林京壕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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