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557號
PCDV,106,司促,18557,201707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維即王暮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維即王暮璿於民國91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
   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6月30日止累計983,943 元未給付(其中252,996 元為本
   金,730,777 元為利息,17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維即王暮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
   8291002215269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30日止累計574,
   576 元未給付,其中150,802 元為消費款;421,296 元為
   循環利息;2,47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維即王暮│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0802│璿    │7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維即王暮│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2996│璿    │7月0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