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維即王暮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維即王暮璿於民國91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
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6月30日止累計983,943 元未給付(其中252,996 元為本
金,730,777 元為利息,17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維即王暮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
8291002215269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30日止累計574,
576 元未給付,其中150,802 元為消費款;421,296 元為
循環利息;2,47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維即王暮│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0802│璿 │7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維即王暮│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2996│璿 │7月0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