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90號
PCDV,106,司促,18490,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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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
債 權 人 江幼玲
債 務 人 欣隆牙醫診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欣隆牙醫診所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欣隆牙醫診所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三、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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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