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1254號
FSEV,96,鳳簡,1254,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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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豐榮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月26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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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榮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