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272號
PCDV,106,司促,1827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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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
債 權 人 張志宏
債 權 人 李佳宴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債 務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志宏給付肆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佳宴給付肆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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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