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
債 權 人 張志宏
債 權 人 李佳宴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債 務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志宏給付肆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佳宴給付肆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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