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6年度,1032號
FSEV,96,鳳小,1032,200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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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玄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10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96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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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玄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