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213號
PCDV,106,司促,18213,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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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債 權 人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債 務 人 陳靖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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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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