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債 權 人 功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債 務 人 陳靖元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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