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毓馨
債 務 人 廖政銘即廖志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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