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5396號
KSEV,96,雄簡,5396,200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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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慈芳
被   告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396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7 月18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百分之四十由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預售合約書、付款明細表、房屋預售合約 書、存證信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裁全字第1327號、第 15867 號裁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 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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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