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06號
PCDV,106,司促,18006,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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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債 務 人 陳昶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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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