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被 告 賴睿勝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1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7 月4 日上午10時1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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