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展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54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19日上午9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買賣 合約書、請款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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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35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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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付款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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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12月12日│1,050,000 元│96年6 月9 日│AC0000000 │展帝工程有限│陽信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公司甲○○ │左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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