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
債 權 人 陳家興
債 務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原名:王旭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拾壹萬元,
及其中壹仟柒佰肆拾玖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106 年7 月5 日民事補正狀
所載。惟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其中違約金貳佰陸拾貳萬,依
契約記載係為預定金額之違約金,不得另請求計算利息,該
部分金額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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