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11號
PCDV,106,司促,17011,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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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
債 權 人 林錦珍
債 務 人 謝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借款
  日固為105 年8 月22日,然此並非清償日與債務人給付遲延
  之日,借據亦未就利息有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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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