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
債 權 人 林錦珍
債 務 人 謝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借款
日固為105 年8 月22日,然此並非清償日與債務人給付遲延
之日,借據亦未就利息有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