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66號
PCDV,106,司促,15366,201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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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債 權 人 歐陽逸
債 務 人 簡振欽即阮碧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碧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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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