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7號
PCDV,106,勞訴,27,2017071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被 上訴人 沈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840,000元,有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