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朱春宏
相 對 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退休金等爭 議,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 、退休金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5,674元,惟相對人未依約 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健保費、二代健保費、勞退 金及失業給付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 調解人於106 年7 月5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和解金25,674元資方應 於106 年7 月13日匯入勞方帳戶(郵局帳戶:略)。3.資方 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 及行政檢舉。」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郵局存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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