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號
KSDV,96,重訴,2,2007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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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96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
繳裁判費為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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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