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慧婷律師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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