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16號
PCDV,106,再,16,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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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彭梅英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蔡崧翰律師
再審被告  周金河即周斧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按支
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 項公告施
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2 項規
定提起再審之訴;前項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之
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條之4 第2 項
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
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亦有明文
。是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
的計算訴訟費用。查本件再審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確定支付命令所載為1,335,
040 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再審原告前
已繳納之1,000 元,再審原告尚應補繳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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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