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峻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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