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8號
PCDV,105,重訴,68,2017070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 訴 人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被上訴人 奇蹟誠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翔保全公司)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及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泰翔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
捌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
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司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
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