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320號
聲 請 人 瑞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4張。
三、利息起算日。
四、聲請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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