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
原 告 陳奕兆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朱國基
劉璧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