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80號
PCDV,105,訴,2280,201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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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
原   告 陳奕兆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朱國基 
      劉璧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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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