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帝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有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平國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請求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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