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62號
PCDV,105,建,62,2017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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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上訴人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0,566 元(計算式:922,604 -242,038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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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