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805號
KSDV,96,拍,1805,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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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3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梁玉龍對聲請人所欠 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6年1 月3 日起至民國131 年 1 月2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梁玉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向聲請人借用 1,500,000 元,還款方式、借款方式、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 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 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梁玉龍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 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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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