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秀如
代 理 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以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46,408元(即每月22,767元×24 個月=546,408元)後,為53,59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56,968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外,僅有2010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壹台、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二張,其解約價值分別 為841元、539元共計1,380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5年4月8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0430號函、債 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交通部機器腳踏車 行車執照影本(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0號P19)可 稽,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以受僱於市場販售成衣為業,每月收入25,000元,此有 雇主開立之薪資證明單(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0號 P24)可證。又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勞保費1,238元、健保費 713元、未成年子女孫睿○扶養費5,000元,及清償金額 3,569元後,僅餘14,48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已節約 用度,且其支出項目包含膳食費6,000元、生活用品及其 他開支1,000元、房租7,000元、交通費500元,經本院審 查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 事;債務人並將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 債務,並將其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二張保單解約之金額共 計1,380元提出納入更生方案總清償之金額。另債務人於 本院訊問時,並將所支出父母二人各健保費658元均予刪 除,並提出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 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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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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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6,968元 │
│2.總清償比例:3.04%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569元,債務人應於每月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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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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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12元 │
│02、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12元 │
│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26元 │
│0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37元 │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266元 │
│0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4元 │
│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27元 │
│08、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78元 │
│09、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91元 │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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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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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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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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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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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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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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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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