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816號
KSDV,96,審訴,816,200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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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富苑餐廳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08,192 元
【計算式:(1722.82㎡ ×30,680元)+(1155.06㎡ ×42,900
元=102,408,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557 元,扣除已
繳之15,850元,尚應補繳894,7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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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