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6年度,677號
KSDV,96,審聲,677,200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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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全伸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高雄市
相 對 人 戊○○  住高雄市
      己○○  住高雄市
      乙○○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全伸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丁○○○戊○○己○○、乙
○○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80,600 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10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0,6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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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伸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