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19號
PCDM,106,附民,519,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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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陳湯桂妹
被  告 杜傳清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55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傳清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陳 世 旻

法 官 劉 思 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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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