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執字,96年度,12號
KSDV,96,審勞執,12,200707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晶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縣政府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㈠資方(即相對人晶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台幣6,000 元(即自96.5.4起至96.5.4止),該筆款項,資方同意於96.7 .10前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乙○○帳戶內,資方如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於新臺幣陸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晶騰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6 月6 日經高雄縣政府勞工局調解勞資爭議成立。惟資方 迄今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元,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就調解內容資方 同意給付勞方工資6,000 元部份,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 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又非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 ,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或仲 裁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與代 理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 96年6 月12日府勞資字第0960128457號函附之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 願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部分業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 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 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裁定如主文。
廠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
晶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