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九十五年三月至九月工資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分六期給付,以匯入勞方銀行帳戶之方式,分別為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二月二十八日給付給付新台幣伍萬元,三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四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五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六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正,共計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 民國96年1 月4 日經高雄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按期給 付聲請人主文所示會議記錄所載之金額,惟就新台幣92,128 元部分,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 定作成調解方案,內容如主文所示,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 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6年1 月9 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60001489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調解記錄所示,兩造就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工資部分確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 ,亦經聲請人陳明,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則聲 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 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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