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51號
PCDM,106,附民,151,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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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被
      繼承人蔣國順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被   告 蘇伯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6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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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