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6年度,86號
PCDM,106,訴緝,86,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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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金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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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